45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違反告知義務,保險人依法解除保險契約時,要保人有何權利?
(A)要保人無任何請求權利
(B)要保人除得依簡易人壽保險法第 21 條規定,申請應得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外,不得為其他請求
(C)要保人得依民法第 259 條規定,請求返還所繳之保險費
(D)要保人得依民法第 259 條規定,請求返還所繳之保險費及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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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4), B(2062), C(130), D(34), E(0) #1276157

詳解 (共 1 筆)

#1460218
第十六條前條解除權之行使,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保險契約訂立或恢復保險契約效力至保險事故發生日滿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保險契約。 
依前項規定解除保險契約時,要保人除得依第二十一條規定,申請應得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外,不得為其他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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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97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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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簡易人壽保險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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