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關於下列公職之任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立法委員任期 4 年
(B)監察委員任期 6 年
(C)司法院大法官任期 8 年
(D)考試委員任期 6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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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7), B(316), C(273), D(708), E(0) #2799857
統計: A(97), B(316), C(273), D(708), E(0) #2799857
詳解 (共 7 筆)
#5305144
考試院置院長、副院長各1人、考試委員19人,均特任,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任期6年(民國109年1月8日修正公布之考試院組織法,考試委員人數修正為7人至9人,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任期修正為4年;本法修正施行前已在任者,得依本法修正前之規定行使職權至原任期屆滿時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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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95381
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七屆起一百一十三人,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
監察院設監察委員二十九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任期六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但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
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之任期為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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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07567
監察委員任期 6 年
"監"的"臣"有6筆畫,所以是6年
高中的時候就是這樣記的,所以到現在沒忘過XD
"監"的"臣"有6筆畫,所以是6年
高中的時候就是這樣記的,所以到現在沒忘過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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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25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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