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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8年 - 108 專技普考_驗光生:眼球構造與倫理法規概要#78326 | 科目:眼球構造與倫理法規概要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8年 - 108 專技普考_驗光生:眼球構造與倫理法規概要#78326

年份:108年

科目:眼球構造與倫理法規概要

45 驗光人員執行業務,發現視力不能矯正至正常者,應轉介至醫療機構診療,違反者處:①新臺幣二至十 萬罰鍰 ②新臺幣三至十五萬罰鍰 ③新臺幣五至十五萬罰鍰 ④其情節重大者,並處一個月以上一年 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執業執照
(A)①④
(B)②④
(C)③④
(D)僅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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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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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解鎖
第 45 條 驗光人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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