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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45 A 地號土地由甲、乙、丙 3 人所共有,稅捐稽徵機關僅對甲為地價稅課稅通知,並為合法送達,則 該行政處分之效力是否及於乙、丙 2 人?
(A)當然及於乙、丙 2 人
(B)應視乙、丙是否知悉該課稅通知而定
(C)效力不及於乙、丙 2 人
(D)乙、丙抗辯時,該課稅通知始不對其發生效力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適中
最佳解!
106警特上榜 大一下 (2017/06/10)
共同所有,課稅通知得甲乙丙都.....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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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偉大茄子神 大二下 (2017/04/11)

效力不及於乙、丙 2 人

3F
yungwei 小六下 (2021/10/10)

釋字663:稅捐稽徵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為稽徵稅捐所發之各種文書,「對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為送達者,其效力及於全體。」此一規定,關於稅捐稽徵機關對公同共有人所為核定稅捐之處分,以對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為送達,即對全體公同共有人發生送達效力之部分,不符憲法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致侵害未受送達之公同共有人之訴願、訴訟權,與憲法第十六條之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日起,至遲於屆滿二年時,失其效力。

45 A 地號土地由甲、乙、丙 3 人所共有,稅捐稽徵機關僅對甲為地價稅課稅通知..-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