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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鼓勵優良企業上市及縮短上市流程,證券交易所於2013年9月30日修正「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審查有價證券上市作業程序」(下稱「作業程序」)第 28 條規定,明訂若公司申請上市案主動撤件或遭退件的問題,與財務業務無關,可在撤回或退件緣由改善後,即可重新申請上市,不需等跨年度財報作出後再重新申請上市。原作業程序第28條規定:「申請公司初次申請股票上市案件,經自行申請撤回或經決議退件者,若原自行申請撤回或經決議退件之緣由已改善或消滅,經證券承銷商審慎評估後無不宜上市之情事,且經檢送承銷商評估報告全份,暨財務報告後,始得重行申請上市。前項所稱之財務報告,於上半年度經自行申請撤回或經決議退件者,係指當年度第二...
基於鼓勵優良企業上市及縮短上市流程,證券交易所於2013年9月30日修正「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審查有價證券上市作業程序」(下稱「作業程序」)第 28 條規定,明訂若公司申請上市案主動撤件或遭退件的問題,與財務業務無關,可在撤回或退件緣由改善後,即可重新申請上市,不需等跨年度財報作出後再重新申請上市。原作業程序第28條規定:「申請公司初次申請股票上市案件,經自行申請撤回或經決議退件者,若原自行申請撤回或經決議退件之緣由已改善或消滅,經證券承銷商審慎評估後無不宜上市之情事,且經檢送承銷商評估報告全份,暨財務報告後,始得重行申請上市。前項所稱之財務報告,於上半年度經自行申請撤回或經決議退件者,係指當年度第二季提報董事會及經會計師核閱之財務報告;於下半年度經自行申請撤回或經決議退件者,係指當年度經董事會通過、會計師查核簽證及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承認之財務報告」,從而,若撤回或退件緣由已改善或消滅,經承銷商審慎評估後,無不宜上市情事,仍需要等到跨年度新財報出來後,才能重行申請上市。修正後作業程序新增第28條第1項但書規定:「但申請公司係因有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9條第1項第8款或第9款不宜上市情事而自行申請撤回或經決議退件者,於撤回或退件之緣由已改善或消滅後,即可重行申請上市,不適用第二項之規定」,亦即,若申請公司自行申請撤件,或經證交所決議退件事由是因申請上市公司的現任董事、監察人、總經理或實質負責人違反誠信原則,或有無法獨立執行職務等情事,可不受同條第2項之嚴格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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