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218 條
監察人應監督公司業務之執行,並得隨時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查核、抄錄或複製簿冊文件,並得請求董事會或經理人提出報告。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8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