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下列關於雇主積欠工資時之勞工權益保障的敘述,何者錯誤? (A) 雇主因歇業..-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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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F A 大四下 (2021/12/30)
第28條(勞工債權受償順序及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範圍) ﹝1﹞雇主有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時,勞工之下列債權受償順序與第一順位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所擔保之債權相同,按其債權比例受清償;未獲清償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 一、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 二、雇主未依本法給付之退休金。 三、雇主未依本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之資遣費。 ﹝2﹞雇主應按其當月僱用勞工投保薪資總額及規定之費率,繳納一定數額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作為墊償下列各款之用: 一、前項第一款積欠之工資數額。 二、前項第二款與第三款積欠之退休金及資遣費,其合計數額以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3﹞積欠工資墊...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