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九職等或相當於九職等以下公務員之記過與申誡,由下列何者為之?
(A)主管長官行之
(B)專屬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為之
(C)高等行政法院為之
(D)公務員保障與培訓委員會為之
(E)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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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68), B(40), C(3), D(22), E(191) #704260

詳解 (共 10 筆)

#1373953
這題應該要加個「懲戒法規定」之記過與申誡,下面資料有解釋,因為歷來主管長官對於九職等以及九職等以下人員的記過申誡大多都以考績法為依據,而懲戒法記的過和申誡不得再審議,如果長官因為小事就引用懲戒法記過,公務員的權益就沒有得到足夠的保障,所以把所謂九職等和九職等以下人員逕由長官記過申誡的條文刪除,讓懲戒歸懲戒,懲處歸懲處,而懲處的記過申誡若有遭損害權利,自得依公務員保障法規定提起救濟。
http://tpp.judicial.gov.tw/?struID=31&navID=37&contentID=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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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3060
第 24 條各院、部、會首長,省、直轄市、縣(市)行政首長或其他相當之主管機 關首長,認為所屬公務員有第二條所定情事者,應由其機關備文敘明事由 ,連同證據送請監察院審查。但對於所屬薦任第九職等或相當於薦任第九 職等以下之公務員,得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

已修法,答案需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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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5782
各院、部、會首長,省、直轄市、縣(市)行政首長或其他相當之主管機n關首長,認為所屬公務員有第二條所定情事者,應由其機關備文敘明事由n,連同證據送請監察院審查。但對於所屬薦任第九職等或相當於薦任第九n職等以下之公務員,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n依前項但書規定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者,應提出移送書,記載被付n懲戒人之姓名、職級、違法或失職之事實及證據,連同有關卷證,一併移n送,並應按被付懲戒人之人數,檢附移送書之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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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8228
第 24 條各院、部、會首長,省、直轄市、縣(市)行政首長或其他相當之主管機 關首長,認為所屬公務員有第二條所定情事者,應由其機關備文敘明事由 ,連同證據送請監察院審查。但對於所屬薦任第九職等或相當於薦任第九 職等以下之公務員,得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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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8773
原本題目:45.九職等或相當於九職等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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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8772
原本答案為A,修改為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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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9283
回7樓~
個人推斷依公懲法第24條最後段的條文意思"得"逕送公懲會審理,似乎給了機關有選擇權,而不是用"應"逕送公懲會審理,使機關無任何的選擇權,故b選項說"專屬"已不符條文的本來意旨,是以新增e選項更為恰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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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3369

所以答案是.....B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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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6585
懲戒法已修法,請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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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20409

依據新修法之
(C)
公務員懲戒法第 24 條  但書
對於所屬薦任第九職等或相當於薦任第九職等以下之公務員,得逕送懲戒法院審理。

 

本題E選項應改為懲戒法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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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825066
未解鎖
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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