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依信託業法規定,有關「金錢之信託」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辦理保管業務係屬信託業法規定信託業得經營之「金錢之信託」業務項目
(B)集合管理及運用之信託資金為「金錢之信託」
(C)信託業辦理集合管理運用之信託資金,應保持適當的流動性
(D)金錢之信託係屬信託業法第十六條規定信託業得經營之業務項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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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44), B(966), C(679), D(1180), E(0) #2086837
統計: A(3044), B(966), C(679), D(1180), E(0) #2086837
詳解 (共 4 筆)
#4334597
A不只金錢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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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5713
第 17 條
信託業經營之附屬業務項目如下:
一、代理有價證券發行、轉讓、登記及股息、利息、紅利之發放事項。
二、提供有價證券發行、募集之顧問服務。
三、擔任有價證券發行簽證人。
四、擔任遺囑執行人及遺產管理人。
五、擔任破產管理人及公司重整監督人。
六、擔任信託監察人。
七、辦理保管業務。
八、辦理出租保管箱業務。
九、辦理與信託業務有關下列事項之代理事務:
(一)財產之取得、管理、處分及租賃。
(二)財產之清理及清算。
(三)債權之收取。
(四)債務之履行。
十、與信託業務有關不動產買賣及租賃之居間。
十一、提供投資、財務管理及不動產開發顧問服務。
十二、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其他有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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