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 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多少罰鍰?
(A)一千元
(B)三千元
(C)三千六百元
(D)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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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3), B(5357), C(727), D(51), E(0) #1968738

詳解 (共 3 筆)

#4578141

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1-1條,汽車、機車駕駛人行進或停紅燈用手機,汽車駕駛人罰鍰3000元機車駕駛人則是罰鍰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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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9516
道路交通管理處條例第 31-1 條汽車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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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79017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5 月 03 日

第 31-1 條
汽車駕駛人行駛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三千元罰鍰
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一千元罰鍰。
汽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手持香菸、吸食、點燃香菸致有影響他人行車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六百元罰鍰。
警備車、消防車及救護車之駕駛人,依法執行任務所必要或其他法令許可者,得不受第一項及第二項之限制。
第一項及第二項實施及宣導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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