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依郵政法規定,要將已發行之郵票廢止,由下列何者核定?
(A)行政院
(B)交通部
(C)立法院
(D)中華郵政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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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27), B(6161), C(39), D(345), E(0) #1968700
統計: A(727), B(6161), C(39), D(345), E(0) #1968700
詳解 (共 5 筆)
#5029928
第 17 條
中華郵政公司於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將其發行之郵票廢止之。但應於一
個月前公告,並停止該郵票售賣。
持有前項廢止之郵票者,自廢止之日起六個月內,得向中華郵政公司換取
新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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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04721
發行 行政院
廢止 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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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78862
郵政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第 17 條
中華郵政公司於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將其發行之郵票廢止之。但應於一個月前公告,並停止該郵票售賣。
持有前項廢止之郵票者,自廢止之日起六個月內,得向中華郵政公司換取新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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