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視實際情況,迅行劃定更新地區;並視實際需要訂定或變更都市更新計畫,下列何種情況屬應迅行劃定更新地區?
(A)建築物不屬重大建設範圍
(B)為配合中央或地方之重大建設
(C)建築物未符合都市應有之機能
(D)居住環境惡劣,足以妨害公共衛生或社會治安
(E)以上皆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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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 B(312), C(9), D(108), E(60) #329645
統計: A(8), B(312), C(9), D(108), E(60) #329645
詳解 (共 5 筆)
#476788
得優先劃定為更新地區︰三、建築物未符合都市應有之機能。六、居住環境惡劣,足以妨害公共衛生或社會治安。
迅行劃定更新地區,並視實際需要訂定或變更都市更新計畫︰三、為配合中央或地方之重大建設。
迅行劃定更新地區,並視實際需要訂定或變更都市更新計畫︰三、為配合中央或地方之重大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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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0601
都市更新條例第6、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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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2017
都市更新條例
第 6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優先劃定或變更為更新地區並訂定或變更都市更新計畫:
一、建築物窳陋且非防火構造或鄰棟間隔不足,有妨害公共安全之虞。
二、建築物因年代久遠有傾頹或朽壞之虞、建築物排列不良或道路彎曲狹小,足以妨害公共交通或公共安全。
三、建築物未符合都市應有之機能。
四、建築物未能與重大建設配合。
五、具有歷史、文化、藝術、紀念價值,亟須辦理保存維護,或其周邊建築物未能與之配合者。
六、居住環境惡劣,足以妨害公共衛生或社會治安。
七、經偵檢確定遭受放射性污染之建築物。
八、特種工業設施有妨害公共安全之虞。
第 7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視實際情況,迅行劃定或變更更新地區,並視實際需要訂定或變更都市更新計畫:
一、因戰爭、地震、火災、水災、風災或其他重大事變遭受損壞。
二、為避免重大災害之發生。
三、符合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之建築物。
前項更新地區之劃定、變更或都市更新計畫之訂定、變更,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限期為之,必要時並得逕為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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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99673
選項(A)(B)(C)(D)都不是迅行劃定更新地區
法規名稱: 都市更新條例
第 7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視實際情況,迅行
劃定或變更更新地區,並視實際需要訂定或變更都市更新計畫:
一、因戰爭、地震、火災、水災、風災或其他重大事變遭受損壞。
二、為避免重大災害之發生。
三、符合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
款規定之建築物。
前項更新地區之劃定、變更或都市更新計畫之訂定、變更,中央主管機關
得指定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限期為之,必要時並得逕為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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