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依 UCP600 規定,有關信用狀之修改,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開狀申請人要求修改信用狀時,開狀銀行有權決定是否接受其申請
(B)開狀銀行自簽發修改書時起,即受該修改書不可撤銷之拘束
(C)通知修改書之銀行對任何接受或拒絕之知會應告知所由收受修改書之銀行
(D)修改書規定除非受益人於特定期間內拒絕,否則修改書即生效意旨者,應予以遵守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833), B(1233), C(402), D(2574), E(0) #3025955
統計: A(833), B(1233), C(402), D(2574), E(0) #3025955
詳解 (共 7 筆)
#5682050
依據UCP600 第f 項之規定,修改書中規定除非受益人於特定時間內拒絕,否則修改書即生效意旨者,應不予理會。
87
0
#5682051
依據UCP600 第f 項之規定,修改書中規定除非受益人於特定時間內拒絕,否則修改書即生效意旨者,應不予理會。
21
0
#6200842
信用狀簽發後,如有需要申請人可以向開狀行申請修改,但最終決定權在開狀行身上。
如果開狀行同意申請,則會拍發電文給原信用狀通知銀行做修改。
1. 信用狀的修改與取消,需要經過開狀行、保兌行與受益人的同意,否則不生效力
2. 修改書中若規定"除非受益人於特定時間內拒絕,否則修該書即生效",應不予理會!!
3. 受益人對修改書內容若僅部分接受,則視為拒絕修該書,不容許不分接受。
如果開狀行同意申請,則會拍發電文給原信用狀通知銀行做修改。
1. 信用狀的修改與取消,需要經過開狀行、保兌行與受益人的同意,否則不生效力
2. 修改書中若規定"除非受益人於特定時間內拒絕,否則修該書即生效",應不予理會!!
3. 受益人對修改書內容若僅部分接受,則視為拒絕修該書,不容許不分接受。
14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