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各機關報廢之財產,不再以財產列管,經評估後,其後續處理方式,下列敘 述何者有誤?
(A)變賣已失使用效能,而尚有殘餘價值者
(B)轉撥他人變賣
(C)銷毁或廢棄毫無用途者
(D)與地方自治團體或公司組織之公營事業交換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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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8), B(749), C(152), D(275), E(0) #1340965
統計: A(88), B(749), C(152), D(275), E(0) #1340965
詳解 (共 2 筆)
#3337361
財產報廢後,不再以財產列管,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各機關得評估依下列方式處理,主管機關並得派員監督:
(一)變賣:已失使用效能,而尚有殘餘價值者。
(二)再利用:失其固有效能,而整件中有部分附屬設備於拆除後可 供使用者。
(三)贈與:無償無償移轉予其他公、私法人、團體或自然人(不含管理機關所屬員工)。
(四)交換:與地方自治團體或公司組織之公營事業交換使用。
(五)銷毀或廢棄:毫無用途者。
前項第一款變賣及估價作業,由財政部定之。
財產報廢後,於未經核定處理方式前,因保管或使用人員故意或過失而遺失、毀損時,相關人員應依該項財產原估定之殘值或新舊程度、效能相同財產之市價賠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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