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土地為信託財產者,應課徵土地增值稅之情形,下列何者正確?
(A)信託關係成立,委託人移轉信託財產於受託人時
(B)因信託行為被撤銷,受託人移轉信託財產於委託人時
(C)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將信託財產移轉為其自有財產時
(D)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變更,原受託人移轉信託財產於新受託人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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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89), B(235), C(1519), D(333), E(0) #2844329
統計: A(489), B(235), C(1519), D(333), E(0) #2844329
詳解 (共 4 筆)
#5936837
第 5-2 條
受託人就受託土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有償移轉所有權、設定典權或依信託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轉為其自有土地時,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課徵土地增值稅。
以土地為信託財產,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移轉信託土地與委託人以外之歸屬權利人時,以該歸屬權利人為納稅義務人,課徵土地增值稅。
受託人就受託土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有償移轉所有權、設定典權或依信託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轉為其自有土地時,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課徵土地增值稅。
以土地為信託財產,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移轉信託土地與委託人以外之歸屬權利人時,以該歸屬權利人為納稅義務人,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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