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懲戒案件的原移送機關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應變更原議決者,應自發現新證據之..-阿摩線上測驗
1F 蔡小蔡 高一下 (2013/11/12)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95條 申請再審議應於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第94條 復審事件經保訓會審議決定,除復審人已依法向司法機關請求救濟者外,於復審決定確定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處分機關或復審人得向保訓會申請再審議: 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 二、決定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者。 三、決定機關之組織不合法者。 四、依本法應迴避之委員參與決定者。 五、參與決定之委員關於該復審事件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罪者。 六、復審之代理人或代表人,關於該復審有刑事上應罰之行為,影響於決定者。 七、證人、鑑定人或通譯就為決定基礎之證言、鑑定或通譯為虛偽陳述者。 八、為決定基礎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者。 九、為決定基礎之民事、刑事或行政訴訟判決或行政處分,依其後之確定裁判或行政處分已變更者。 一○、發見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者。但以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決定者為限。 一一、原決定就足以影響於決定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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