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有關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人員使用戒具或武器致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其相關補償及賠償,準用警械使用條例規定  
(B)其相關補償及賠償,得對重大過失行為者求償
(C)其相關補償及賠償,由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支付
(D)所定戒具及武器,非經警察機關許可,不得定製、售賣或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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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2), B(1800), C(325), D(355), E(0) #406369

詳解 (共 7 筆)

#608610
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72條第三項第一項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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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5721
依同法第6項規定,非經警察機關許可,不得定製、售賣或持有; 違反者,準用警械使用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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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55653

故意才能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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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1185

移民法72條

第一項所定人員使用戒具或武器致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者,其補償及
賠償,準用警械使用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由入出國及移民署支付其係出
於故意者,該署得對之求償。

第一項所定戒具及武器之種類、規格、注意事項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所定戒具及武器,非經警察機關許可,不得定製、售賣或持有;違
反者,準用警械使用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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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0146
與國賠法搞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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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2458
對「故意」行為者,得對之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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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5723
最佳解應更正為第4項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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