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有關支票執票人之法定提示期限,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發票地在新竹市,付款地在台東市,應於發票日後 7 日內提示
(B)發票地在台北市,付款地在新北市,應於發票日後 7 日內提示
(C)發票地在新北市,付款地在高雄市,應於發票日後 15 日內提示
(D)發票地在韓國首爾,付款地在台北市者,應於發票日後 2 個月內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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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 B(122), C(8), D(2), E(0) #3129877

詳解 (共 2 筆)

#6182051
 支票存款戶所簽發之支票,於法定提示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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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93751

答案是 (A)。

根據票據法第 130 條,支票之執票人,應於左列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

  • 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市)區內者,發票日後七日內。
  • 發票地與付款地不在同一省(市)區內者,發票日後十五日內。
  • 發票地在國外,付款地在國內者,發票日後二個月內。

所以,發票地在新竹市,付款地在台東市,應於發票日後 15 日內提示,而不是 7 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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