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有關支票執票人之法定提示期限,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發票地在新竹市,付款地在台東市,應於發票日後 7 日內提示
(B)發票地在台北市,付款地在新北市,應於發票日後 7 日內提示
(C)發票地在新北市,付款地在高雄市,應於發票日後 15 日內提示
(D)發票地在韓國首爾,付款地在台北市者,應於發票日後 2 個月內提示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7), B(122), C(8), D(2), E(0) #3129877
統計: A(7), B(122), C(8), D(2), E(0) #3129877
詳解 (共 2 筆)
#5893751
答案是 (A)。
根據票據法第 130 條,支票之執票人,應於左列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
- 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市)區內者,發票日後七日內。
- 發票地與付款地不在同一省(市)區內者,發票日後十五日內。
- 發票地在國外,付款地在國內者,發票日後二個月內。
所以,發票地在新竹市,付款地在台東市,應於發票日後 15 日內提示,而不是 7 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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