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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民法(總則、物權、親權與繼承)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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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有關監護之宣告,係為保護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 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下列有關其聲請之敘述何者正確?
(A)未設籍於同一住所之五親等親屬可以聲請
(B)本人為利害關係人不得聲請
(C)社會福利機構可以聲請
(D)檢察官職司偵察犯罪不得聲請
鐵路◆民法(總則、物權、親權與繼承)
-
108 年 - 108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_營運人員甄試_營運專員/地政管理:民法(總則、物權、親權與繼承)#79786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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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非常簡單
0.842
討論
私人筆記( 0 )
最佳解!
最佳姐✨(國考跨職系五榜❤
高二下 (2019/10/26)
第 14 條 (監護之宣告及撤銷) 對...
(內容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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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pig316603
研一下 (2019/10/19)
第14條
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
本人、配偶、四親等內
之親屬、最近
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
、
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
,為監護之宣告。
受監護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依前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撤銷其宣告。
法院對於監護之聲請,認為未達第一項之程度者,得依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為輔助之宣告。
受監護之原因消滅,而仍有輔助之必要者,法院得依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變更為輔助之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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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有關監護之宣告,係為保護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