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甲、乙於婚姻關係存續中,生有一子丙,丙與丁女結婚,婚後並無子嗣。某日,甲、丙同時
遇難身亡,甲、丙各留有遺產100萬元,請問乙、丁各得繼承多少遺產?
(A)乙合計得 50 萬元、丁合計得 150 萬元
(B)乙合計得 100 萬元、丁合計得 100 萬元
(C)乙合計得 133 萬元、丁合計得 67 萬元
(D)乙合計得 150 萬元、丁合計得 5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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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5), B(193), C(58), D(449), E(0) #2108157
統計: A(85), B(193), C(58), D(449), E(0) #2108157
詳解 (共 5 筆)
#5152928
民法1144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
配偶與1138條所定第二.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之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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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77868
甲、乙於婚姻關係存續中,生有一子丙,丙與丁女結婚,婚後並無子嗣。某日,甲、丙同時遇難身亡,甲、丙各留有遺產100萬元,請問乙、丁各得繼承多少遺產?
(D) 乙合計得 150 萬元、丁合計得 50 萬元
(D) 乙合計得 150 萬元、丁合計得 50 萬元
甲之遺產應如何分配:
民法第1140條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民法第1144條第4款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因甲丙為同時死亡,互不繼承,是甲之唯一繼承人為乙,乙得繼承甲之100萬元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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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之遺產應如何分配:
民法第 1138 條第2款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二、父母。
民法第1144條第2款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因乙為丙之母,丙無直系血親卑親屬,是丙之繼承人為乙丁,且應繼分各為1/2,是乙丁各繼承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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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乙得繼承100萬元+50萬元=150萬元;丁得繼承50萬元。
乙得繼承100萬元+50萬元=150萬元;丁得繼承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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