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調解事件應自收受調解申請書之次日起至遲幾個月內完成調解程序,但經雙方同意延長者,
得延長之?
(A) 2個月
(B) 3個月
(C) 4個月
(D) 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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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4), B(181), C(424), D(72), E(0) #2701941
統計: A(174), B(181), C(424), D(72), E(0) #2701941
詳解 (共 2 筆)
#4729144
採購履約爭議調解規則第20條
調解事件應自收受調解申請書之次日起四個月內完成調解程序。但經雙方
同意延長者,得延長之。
前項調解期間,於調解申請書尚未補正或調解費尚未補繳者,自收受補正
文件或補繳調解費之次日起算;當事人於調解期間內,續以書面補具理由
、陳報資料,或擴張請求而有補繳調解費之必要者,自最後收受補具理由
書、陳報資料或補繳調解費之次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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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46293
採購履約爭議調解規則 第20條第1項
調解事件應自收受調解申請書之次日起四個月內完成調解程序。但經雙方同意延長者,得延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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