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若發現兒童有被虐待的行為,應於多久時間內,向當地主管機關通報? (A)..-阿摩線上測驗
蝦皮:警察法規白話解題 國三上 (2020/08/25):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條(執行職務人員應立即通報之情形)【相關罰則】第5項~§89;第1項~§100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警察、司法人員、移民業務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一、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二、充當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 三、遭受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各款之行為。 四、有第五十一條之情形。 五、有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 六、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 任何人知悉兒童及少年有前項各款之情形者,得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知悉或接獲通報前二項案件時,應立即進行分級分類處理,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第一項各款案件後,應提出調查報告。 第一項及第二項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提出第四項調查報告前,得對兒童及少年進行訪視。訪視顯有困難或兒童及少年行方不明,經警察機關處理、尋查未果,涉有犯罪嫌疑者,得經司法警察機關報請檢察機關處理。 第一項至第四項通報、分級分類處理、調查與其作業期程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49條(對兒童及少年特定行為之禁止)【相關罰則】第1項各款~§97、§102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遺棄。 二、身心虐待。 三、利用兒童及少年從事有害健康等危害性活動或欺騙之行為。 四、利用身心障礙或特殊形體兒童及少年供人參觀。 五、利用兒童及少年行乞。 六、剝奪或妨礙兒童及少年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 七、強迫兒童及少年婚嫁。 八、拐騙、綁架、買賣、質押兒童及少年。 九、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猥褻行為或性交。 十、供應兒童及少年刀械、槍砲、彈藥或其他危險物品。 十一、利用兒童及少年拍攝或錄製暴力、血腥、色情、猥褻、性交或其他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內容或其他物品。 十二、迫使或誘使兒童及少年處於對其生命、身體易發生立即危險或傷害之環境。 十三、帶領或誘使兒童及少年進入有礙其身心健康之場所。 十四、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自殺行為。 十五、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 前項行為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九十七條規定裁罰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裁罰資料,供政府機關(構)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之機構、法人或團體查詢。 | 檢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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