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1. 有關「法律對於某一事項的規定有所修正,則修正後法規的效力,是否能溯及於法規修正前所發生的事件」的問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法律有特別規定時, 修正後法規的效力可以溯及既往
(B)刑法上,對於修正前的法律不予處罰的行為,不 能以修正後的法律為依據加以處罰
(C)各機關受理人民申請許可案件時,即使舊法規 較有利於當事人,亦應一律適用新法規
(D)新法規的效力若一律溯及既往,將破壞法 規的安定性,並可能違反當事人的信賴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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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77), B(222), C(4789), D(116), E(0) #144179
統計: A(677), B(222), C(4789), D(116), E(0) #144179
詳解 (共 8 筆)
#501756
不得溯及既往原則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5030
不溯既往原則分成三個等級。
一、刑法上罪刑法定原則所衍生的絕對不溯既往原則:
此依據當無例外,因國家刑罰權之實現必有法之明文規定,也不得對未規定之事加以處罰,更別提以新法限制舊行為。
二、適用於刑法以外其他法律領域的真正溯及既往原則:
真正溯及既往所針對的是新法生效前已取得的權益,原則上違憲,例外合憲,例如新法原本在預料之中、舊法因違憲溯及失效而由新法取代、舊法不明確而無法形成信賴、事件輕微或技術性程序法而非有基本保障功能之程序法,以及為排除立法漏洞補救公益之迫切需要…等等
三、適用於刑法以外其他法律領域不真正溯及既往原則:
不真正溯及既往所針對的是自新法生效前持續存在至新法生效時的既得權益事實,如逕行適用新法,原則上合憲,例外違憲,例如對個人信賴的保護高於法律的公益目的,判斷依據包括:對於新法所生的負擔是否因為所保護的信賴正好是法律的持續有效而無評估義務、受衝擊的法益種類、新負擔的嚴重程度…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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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4123
中央法規標準法§18 (從新從優原則) 各機關受理人民聲請許可案件適用法規時,除依其性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規外,如在處理程序終結前,據以准許之法規有變更者,適用新法規。但舊法規有利於當事人而新法規未廢除或禁止所聲請之事項者,適用舊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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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01085
如果有利受罰者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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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9602
原則從新例外從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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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6043
「從新從優原則」各機關受理人民申請許可案件,若處理程序終結前法規有變更,原則上適用新法。但若舊法規有利於當事人,則應適用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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