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93條
行車速度,依速限標誌或標線之規定,無速限標誌或標線者,應依下列規定:
一、行車時速不得超過五十公里。但在未劃設車道線、行車分向線或分向限制線之道路,或設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慢車道,時速不得超過四十公里。
所以答案是50公里喔!
42. 無速限標誌或標線者,行車時速不得超過(A)55 公里(B)60 公里(C..-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