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3條
一、損毀或變造汽車牌照、塗抹污損牌照,或以安裝其他器具之方式,使不能辨認其牌號。
二、塗改客、貨車身標明之載客人數、載重量、總重量或總聯結重量,與原核定數量不符。
三、引擎號碼或車身號碼,與原登記位置或模型不符。
59. 汽車若引擎號碼、車身號碼與原登記位置或模型不符,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A..-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