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第一階段適用藥害救濟法之藥物範圍行政院衛生署 公告中華民國 89 年 6 月 20 日衛署藥字第 89034185 號主旨:公告第一階段適用藥害救濟法之藥物範圍。依據:藥害救濟法第四條第三項及第十三條第七款。公告事項:第一階段適用藥害救濟法之藥物範圍,限於藥事法第六條規定之製劑,但暫不含中藥。至於藥事法第五條規定之試驗用藥品,及第十三條規定之醫療器材則暫不適用。
26 衛生署公告第一階段適用藥害救濟法藥物範圍為何? (A)醫療器材 (B..-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