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2. 我國國民甲到日本旅遊時,在東京竊取同一旅行團成員乙之智慧型手機。對甲之竊盜行為,下列敘述何者 正確?
(A)當日本之法律亦處罰竊盜時,我國法院對甲的竊盜行為始具有審判權
(B)我國法院對甲的竊盜行為具有追訴權
(C)我國法院對甲的竊盜行為具有管轄權
(D)我國法院對甲的竊盜行為並無審判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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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8), B(92), C(89), D(285), E(0) #1598533
統計: A(78), B(92), C(89), D(285), E(0) #1598533
詳解 (共 2 筆)
#6514836
請務必記住一件事:
我國刑法係以屬地主義為原則,而輔以屬人主義、保護主義、世界主義。想要輕鬆破解此類題型,就要依照順序來判斷。
1. 屬地主義
地點在東京→不適用(§3、§4不適用)
因此要以其他原則判斷。
2.竊盜罪(§320普通竊盜罪)
非特定高度不法之犯罪→無保護主義、世界主義之適用(§5不適用)
3.題目未提及甲具有公務員身分
甲應視為普通人→無公務員屬人主義之適用(§6不適用)
4.§320普通竊盜罪最輕本刑為五百元以下罰金
不符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要求→無國民屬人主義之適用(§7不適用)
(誠如最佳解T.X所言,刑分某些罪名的刑度真的要記一下!)
總結:無任何原則之適用,故甲的竊盜行為並無中華民國刑法之適用,即我國法院對此無追訴權、管轄權、審判權可言。
因此(D)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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