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制法§56:縣(市)政府置秘書長一人,由縣(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其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除主計、人事、警察、稅捐及政風之主管或首長,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其總數二分之一得列政務職,其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其餘均由縣(市)長依法任免之。副縣(市)長及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之主管或首長,於縣(市)長卸任、辭職、去職或死亡時,隨同離職。法條沒提到是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 @@...so 是機要方式??? or 題目太舊?
縣(市)長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之一級主管,當縣(市)長於任內病故時: (A)應待..-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