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台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規定,台灣省省有資產及負債如何處理? (..-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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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一去不復返 大四上 (2019/01/23)
廢止舊法規不知道還會不會考 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於中華民國94年12月31日廢止(本條例施行期限於到期前經立法院同意得再延長一年;民國95年10月20日內政部臺內民字第0950164934號公告自94年12月31日當然廢止) 第八條 臺灣省省有資產及負債,由國家概括承受。 臺灣省有財產移轉為國有,依國有財產法保管、使用、收益及處分。 前項移轉為國有之財產,原為省政府與其所屬機關(構)及學校經管之 公用財產,隨同業務移交接管機關管理;原為中央或地方機關經管之公 用財產,仍由原管理機關管理;非公用財產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管理。 臺灣省有財產所有權移轉國有及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之作業辦法,由財政 部擬訂,報行政院...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