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特別留意,因為考題時間是94年,截至111年兩度修法(103年和107年)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89年7月12日公布施行(當年度答案)第七條:公職人員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 第十四條:違反第七條或第八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所得財產上利益,應予追繳。 103年11月26日公布施行(該年度修正第15條,與本題無關)第七條:公職人員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第十四條:違反第七條或第八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所得財產上利益,應予追繳。107年6月13日公布,並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107年12月13施行)第十二條:公職人員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第十七條:違反第十二條或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
公職人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圖謀關係人之利益,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法規定,應處多少..-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