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族年撫卹金,自該公務人員死亡之次月起給與,病故或意外死亡者,給與幾年? (A..-阿摩線上測驗
2F SunnyLO 研一下 (2018/12/12)
第 九 條 遺族年撫卹金,自該公務人員死亡之次月起給與,其年限規定如下: 一、冒險犯難或戰地殉職者,給與二十年。 二、執行職務發生意外或危險以致死亡者、公差遇險或罹病以致死亡者,給與十五年。 三、於執行職務、公差或辦公場所猝發疾病以致死亡者,給與十二年。 四、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者,給與十二年。 五、因辦公往返,猝發疾病、發生意外或危險以致死亡者,給與十二年。但因防(救)災趕赴辦公發生意外或危險者,給與十五年。 六、病故或意外死亡者,給與十年。 請領前項年撫卹金之遺族,係無子(女)之寡妻(鰥夫)者,得給與終身。 領卹子女於第...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