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A 市市政府擬將建築管理業務委任其所屬之建設局執行,關於此一委任,依實務見解..-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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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ron Wei 大一下 (2013/10/11)
(A) A 市市政府擬將建築管理業務委任屬下級機關執行之,關於委任之法規依據之範圍,固可包括法律、法律具體授權之法規命令、法律概括授權之法規命令、自治條例、依法律或自治條例授權訂定之自治規則及依法律或中央法規授權訂定之委辦規則,惟.....看完整詳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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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F Chris.K (2023/05/16)
「管轄恆定原則」之例外情形 ──最高行政法院一○九年度上字第八六一號判決 行政程序法第15條所規定之「委任」即屬其中一種。亦即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其所謂「法規」,包括憲法、法律、法規命令、自治條例、依法律或自治條例授權訂定之自治規則、依法律或法規命令授權訂定之委辦規則等有關委任事項之「行政作用法規」。如無法規依據,不得擅自委任,以確保「管轄權恆定原則」。易言之,組織法一般係規範行政機關內部運作,以適用於機關內部為多,而作用法則以對外施行為主,其所規定者厥為具有實踐性質之「職權」,大都具有干預性質,是權利或權力之性質,需有法令具體授權基礎,因此,行政機關僅得依作用法,不得依組織法內有關權限之規定,訂定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之法規命令(參釋字第535號解釋、第570號解釋及第654號解釋意旨)。從而,若行政機關欲將部分權限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仍須有個別作用法之具體法規依據,並由各主管機關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條規定辦理委任。若未踐行上開程序,即不發生授與權限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