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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甲為某縣之縣長,因轄區內發生重大公安事故,造成多人死亡,經監察院調查後,提出彈劾案。在縣政府工務局任職之乙(9 職等)與丙(8 職等)亦因同案遭受懲處。
【題組】8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與丙均得由主管長官直接移送懲戒法院(舊名: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
(B)乙須先送監察院審查成立後,始得移送懲戒法院(舊名: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
(C)丙須先送監察院審查成立後,始得移送懲戒法院(舊名: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
(D)乙與丙均須先送監察院審查成立後,始得移送懲戒法院(舊名: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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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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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en Lai 大一上 (2013/10/11)
各院、部、會長官,地方最高行政長官或其他相當之主管長官,認為所屬 公務員有第二條所定情事者,應備文聲敘事.....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6F
L 大四上 (2022/05/08)

法規名稱: 公務員懲戒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10 日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第 24 條
1 各院、部、會首長,省、直轄市、縣(市)行政首長或其他相當之主管機關首長,認為所屬公務員有第二條所定情事者,應由其機關備文敘明事由,連同證據送請監察院審查。但對於所屬薦任第九職等或相當於薦任第九職等以下之公務員,得逕送懲戒法院審理。
2 依前項但書規定逕送懲戒法院審理者,應提出移送書,記載被付懲戒人之姓名、職級、違法或失職之事實及證據,連同有關卷證,一併移送,並應按被付懲戒人之人數,檢附移送書之繕本。
7F
s 國三下 (2022/09/02)

公務員懲戒法 (民國 109 年 06 月 10 日 )
第 2 條
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有懲戒之必要者,應受懲戒:
一、違法執行職務、怠於執行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因轄區內發生重大公安事故,多人死亡)
二、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

第 24 條
各院、部、會首長,省、直轄市、縣(市)行政首長或其他相當之主管機關首長,認為所屬公務員有第二條所定情事者,應由其機關備文敘明事由,連同證據送請監察院審查對於所屬薦任第九職等或相當於薦任第九職等以下之公務員,得逕送懲戒法院審理。縣政府工務局任職之乙(9 職等)與丙(8 職等


(A) 乙與丙均得由主管長官直接移送懲戒法院審議

(B) 乙須先送監察院審查成立後,始得移送懲戒法院(舊名: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
(C) 丙須先送監察院審查成立後,始得移送懲戒法院(舊名: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
8F
@(司法警察正取) 大三上 (2023/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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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為某縣之縣長,因轄區內發生重大公安事故,造成多人死亡,經監察院調查後,提出彈劾..-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