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為某縣之縣長,因轄區內發生重大公安事故,造成多人死亡,經監察院調查後,提出彈劾..-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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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F s 國三下 (2022/09/02)
公務員懲戒法 (民國 109 年 06 月 10 日 ) 第 24 條
各院、部、會首長,省、直轄市、縣(市)行政首長或其他相當之主管機關首長,認為所屬公務員有第二條所定情事者,應由其機關備文敘明事由,連同證據送請監察院審查。但對於所屬薦任第九職等或相當於薦任第九職等以下之公務員,得逕送懲戒法院審理。縣政府工務局任職之乙(9 職等)與丙(8 職等)
(B) 乙須先送監察院審查成立後,始得移送懲戒法院(舊名: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
(C) 丙須先送監察院審查成立後,始得移送懲戒法院(舊名: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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