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4 「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稱之為什麼原則?
(A)平等原則
(B)比例原則
(C)不當聯結禁止原則
(D)公益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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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62), B(16), C(14), D(3), E(0) #1409733
統計: A(762), B(16), C(14), D(3), E(0) #1409733
詳解 (共 1 筆)
#6357499
1.等者等之,不等者不等之。
所謂的平等原則追求的並非機械式的、絕對的形式平等,而是實質上的平等,必須從事物之本質為角度出發,相同的事件就為相同的處理,不同的事件就應該為不同之處理,平等原則的核心並非在於禁止差別待遇之發生,而係禁止恣意的、違法的差別待遇。
2.行政法上之平等原則係基本權中平等權的延伸,
平等權禁止國家,不論是立法、行政亦或司法對人民為不合理之差別待遇,因此,行政行為亦必須受到平等原則之拘束。
3.行政程序法第6條
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4.平等原則之思考可以分為以下二個層次:
(1)確實有差別待遇存在
(2)差別待遇是否有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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