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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憲法法庭認解散政黨聲請有理由者,應以何種方式宣示政黨違憲應予解散?
(A)以處分書宣示
(B)以裁定宣示
(C)以判決宣示
(D)以解散命令宣示
關務三等◆法學知識
-
100 年 - 100 關務特種考試_三等_各科別: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10985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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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中
0.572
討論
私人筆記(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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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武忠 賣點鑽石回饋阿摩
高二下 (2016/03/04)
判決 對事實 判決結果違法 違憲 裁定 對程序 比如裁定是否可提上訴 不受理等 法庭認為有無理由 則必定是判決或是裁定 所以不是.....
觀看完整全文,請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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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豬毛
國一上 (2014/03/20)
憲法法庭認聲請有理由者,應以判決宣示被聲請解散之政黨違憲應予解散;認聲請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其經言詞辯論之判決,應於言詞辯論終結後一個月內指定期日宣示之。
檢舉
3F
Qbee
高一上 (2016/06/22)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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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憲法法庭認解散政黨聲請有理由者,應以何種方式宣示政黨違憲應予解散?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