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接近使用傳播媒體權」之依據為: (A)人性尊嚴 ..-阿摩線上測驗
2F snoopy75smb 研二下 (2019/10/02)
(A)人性尊嚴(X) 解釋日期:民國 83 年 09 月 23 日 解釋爭點:憲法第十一條之表現自由,是否蘊含廣電自由,並保障人民平等接近使用
傳播媒體之機會? 解釋文:以廣播及電視方式表達意見,屬於憲法第十一條所保障言論自由之範圍。為保障此項自由,國家應對電波頻率之使用為公平合理之分配,對於
人民「接近使用傳播媒體」之權利,亦應在兼顧傳播媒體編輯自由原則下
,予以尊重,並均應以法律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