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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2 依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應由下列那一機關組成憲法法庭審理?
(A)監察院
(B)行政法院
(C)一般高等法院
(D)司法院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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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三下 (2018/03/23)
憲法增修條文 第五條 第4項 司法院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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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shuweichang 大三下 (2021/05/24)
第 5 條
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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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司法警察正取) 大三上 (2021/11/17)

 政黨違憲解散案審理程序 

一、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四項規定,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二、憲法法庭受理政黨解散案件認有必要時,得指定大法官三人小組為受命大法官行準備程序。

三、憲法法庭應本於言詞辯論而為裁判。但駁回聲請而認無行言詞辯論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四、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須有大法官現有總額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始得為之。未參與辯論之大法官不得參與評議判決。經言詞辯論之判決,應於言詞辯論終結後一個月內指定期日宣示之。

五、憲法法庭判決之評議,應經參與言詞辯論大法官三分之二之同意決定之。評議未獲法定人數同意,應為不予解散之判決。憲法法庭對於政黨違憲解散案件裁定之評議,或認無行言詞辯論之必要而駁回聲請者,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人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六、憲法法庭認聲請有理由者,應以判決宣示被聲請解散之政黨違憲應予解散;認聲請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

七、對於憲法法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

4F
@(司法警察正取) 大三上 (2022/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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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依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應由下列那一機關組成憲法法庭審理?..-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