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4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17 若某設籍於高雄市的貿易公司,拒絕給予休陪產假的員工工資,則員工得依性別工作..-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