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甲將設有抵押權之土地贈與18歲之乙,並將土地所有權移轉給乙,上開行為均未得..-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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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F 香吉士 高二上 (2018/04/02)
設甲以 A 地設定抵押權,擔保乙的 2 千萬債權,嗣後甲將 A 地的一部分分割讓與於丙(登記為 B 地),而 乙亦將其對甲債權中的 3 百萬元讓與丁。在此情形下,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乙、丁的債權仍存在於 A 地 及 B 地之上,不因抵押物及抵押權的一部讓與而受影響,此為抵押權何種特性? 不可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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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F snoopy75smb 研二下 (2019/09/30)
(A)贈與契約有效,所有權移轉契約亦有效(O) 民法 第 77 條 (限制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 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份、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 ||||||
9F ミヤザワ 高三下 (2022/01/23)
(1)通說認為:①約定由限制行為人負擔贈與稅之贈與契約或②限制行為能力作為以設定抵押權之土地為標的贈與契約之受贈人(即本題之情形),對於限制行為能力人皆係純獲法律上利益。 (2)蓋就限制行為能力人而言,受贈之土地縱設定抵押權,不動產贈與契約 (債權行為)與實現該贈與契約之不動產物權行為皆屬獲法律上利益。蓋稅捐或抵押權係就不動產本身而發生或設定,得由不動產本身負擔,或就不動產拍賣清償,乃不動產價值問題,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因此受有法律上不利益,故其受讓不動產所有權行為雖未經法定代理人允許,仍屬有效。 (3)承上述,本例對限制行為能力人乙而言係屬純獲法律上利益,依第77條但書規定,乙與甲締結贈與契約與所有權移轉契約均無須應乙之法定代理同意,是以該二契約均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