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甲女今年17歲,因發現其交往三個月,未有性行為及同居關係之男友乙有暴力傾向,決定與乙分手,不料乙卻揚言傷害甲女,試問甲女得否聲請保護令?
(A)可,依據新修正之家庭暴力防治法,甲女與乙男為家庭成員 
(B)可,依據新修正之家庭暴力防治法,甲女與乙男雖非家庭成員,但可準用聲請保護令之規定 
(C)不可,甲女與乙男非家庭成員 
(D)不可,甲女與乙男非家庭成員,甲女僅能依刑法規定請求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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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4), B(1233), C(52), D(134), E(0) #1514246

詳解 (共 2 筆)

#4238039

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 3 條

本法所定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

一、配偶或前配偶。

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四、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第 10 條

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得為其向法院聲請之。

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保護令之聲請、撤銷、變更、延長及抗告,均免徵裁判費,並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三第四項規定。

第 63-1 條

被害人年滿十六歲,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情事者準用第九條至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九款至第十三款、第三項、第四項、第十五條至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至第五款、第二項、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四十八條、第五十條之一、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及第六十一條之規定。

前項所稱親密關係伴侶,指雙方以情感或性行為為基礎,發展親密之社會互動關係。

本條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依照題目解析

  1. 未有性行為及同居關係之男友不符合【第 3 條】所稱之家庭成員,因為現在或曾經皆非同居關係。
  2. 甲女今年17歲:未成年但年滿十六歲,符合【第 63-1 條】準用【第 10 條】,得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

故答案 (B)可,依據新修正之家庭暴力防治法,甲女與乙男雖非家庭成員,但可準用聲請保護令之規定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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