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教育法修正日期:民國 105 年 06 月 01 日第 18 條 第一項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主任、教師之任用,另以法律定之;其甄選、儲訓、登記、檢定、遷調、進修及獎懲等辦法,由教育部定之。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日期:民國 103 年 01 月 22 日第 1 條教育人員之任用,依本條例行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第 2 條本條例所稱教育人員為各公立各級學校校長、教師、職員、運動教練,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屬學術研究機構(以下簡稱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及介聘辦法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06 月 28 日第 1 條本辦法依國民教育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第 2 條公立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之甄選、儲訓,及現職教師聘任之引介(以下稱介聘),依本辦法辦理。
46依國民教育法規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主任、教師之任用、甄選、儲訓之法規..-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