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係依據那一個社政法規制定?
(A)老人福利法
(B)社會救助法
(C)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D)志願服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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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4), B(58), C(1), D(0), E(0) #915069
統計: A(134), B(58), C(1), D(0), E(0) #915069
詳解 (共 1 筆)
#1136349
| 第 12 條 | 中低收入老人未接受收容安置者,得申請發給生活津貼。 前項領有生活津貼,且其失能程度經評估為重度以上,實際由家人照顧者 ,照顧者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發給特別照顧津貼。 前二項津貼請領資格、條件、程序、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 主管機關定之;申請應檢附之文件、審核作業等事項之規定,由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領取生活津貼及特別照顧津貼之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 不符合請領資格而領取津貼者,其領得之津貼,由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以書面命本人或其繼承人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繳還;屆期未繳 還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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