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4條(權益救濟)
公務人員權益之救濟,依本法所定復審、申訴、再申訴之程序行之。
公務人員提起之復審、再申訴事件(以下簡稱保障事件),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審議決定。
保障事件審議規則,由考試院定之。
46 下列何事件不屬於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之權限? (A)初任公務人員培訓..-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