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下列有關檔案之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的敘述,何者正確?
(A)應以口頭敘明理由,各機關非有法律依據不得拒絕
(B)檔案為人事及薪資資料者,各機關得拒絕其申請
(C)申請案件之准駁,應自受理之日起 20 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D)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一律以書面方式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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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7), B(1837), C(207), D(541), E(0) #1327991
統計: A(47), B(1837), C(207), D(541), E(0) #1327991
詳解 (共 10 筆)
#1431969
檔案法施行細則
第18條第2項
前項申請,得以書面通訊方式為之;其經電子簽章憑證機構認證後,亦得以電子傳遞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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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41594
檔案法
第 17 條
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為之,各機關非有法律依據不得拒絕。
第 18 條
檔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各機關得拒絕前條之申請:
一、有關國家機密者。
二、有關犯罪資料者。
三、有關工商秘密者。
四、有關學識技能檢定及資格審查之資料者。
五、有關人事及薪資資料者。
六、依法令或契約有保密之義務者。
七、其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第三人之正當權益者。
第 19 條
各機關對於第十七條申請案件之准駁,應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其駁回申請者,並應敘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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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法施行細則 第 18 條
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者,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 (居) 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
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 (居) 所。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 (居) 所、身分證明文
件字號;如係意定代理者,並應提出委任書;如係法定代理者,應敘
明其關係。
三、申請項目。
四、檔案名稱或內容要旨。
五、檔號。
六、申請目的。
七、有使用檔案原件之必要者,其事由。
八、申請日期。
前項申請,得以書面通訊方式為之;其經電子簽章憑證機構認證後,亦得以電子傳遞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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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57847
第 17 條
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為之,各機關非有法律依據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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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4434
請問這兩條到底怎麼看? 字面上看起來很衝突阿,一下應,一下得
檔案法 §17
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為之,各機關非有法律依據不得拒絕。
V.S.
案法施行細則 §18Ⅱ
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者,應載明下列事項:
.......
前項申請,得以書面通訊方式為之;其經電子簽章憑證機構認證後,亦得以電子傳遞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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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23128
我想是
申請可以用書面或電子方式
但要以書面 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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