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第五條第一項(課予義務訴訟)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令所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
46 人民因行政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令所定期間內不為決定,經依訴願程序後..-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