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 3 日起發生效力
(B)修正法規增加少數條文時,得將增加之條文,列在適當條文之後,冠以前條「之一」、「之二」等條次
(C)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得以命令定之
(D)法律之廢止,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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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5), B(188), C(4336), D(176), E(0) #1668756
統計: A(125), B(188), C(4336), D(176), E(0) #1668756
詳解 (共 5 筆)
#2455521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7 條
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應視其性質分別下達或
發布,並即送立法院。
第 22 條
法律之廢止,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
命令之廢止,由原發布機關為之。
依前二項程序廢止之法規,得僅公布或發布其名稱及施行日期;並自公布
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失效。
第 23 條
法規定有施行期限者,期滿當然廢止,不適用前條之規定。但應由主管機
關公告之。
第 24 條
法律定有施行期限,主管機關認為需要延長者,應於期限屆滿一個月前送
立法院審議。但其期限在立法院休會期內屆滿者,應於立法院休會一個月
前送立法院。
命令定有施行期限,主管機關認為需要延長者,應於期限屆滿一個月前,
由原發布機關發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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