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依工會法之規定,下列關於工會之保護規定,何者錯誤?
(A)於僱用期間,僱主或其代理人不得以工人參加勞資爭議為理由解僱之
(B)僱主或其代理人,對於工人,不得以不任工會職務為僱用條件
(C)工會之公有財產不得沒收
(D)僱主或其代理人,不得因工人擔任工會職務,拒絕僱用或解僱及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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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8), B(96), C(278), D(17), E(0) #140549
統計: A(188), B(96), C(278), D(17), E(0) #140549
詳解 (共 5 筆)
#225733
題外話,僱用期間要用勞基法的方式才能解雇,這麼說來A其實也沒錯,這種法規一字不漏的考法,簡直忽略邏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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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969
如果答案是 A 難道僱主或其代理人得以工人參加勞資爭議為理由解僱之嗎?!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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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16
於僱用期間 VS 在勞資爭議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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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law.moeasmea.gov.tw/modules.php?name=km&file=article&sid=449(5)勞資爭議解僱之禁止:勞資爭議處理法第7條規定勞資爭議在調解或仲裁期間,資方不得因該勞資爭議事件而歇業、停工、終止勞動契約或為其他不利於勞工之行為。又工會法第37條規定在勞資爭議期間,僱主或其代理人不得以工人參加勞資爭議為理由解僱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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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839
第35條
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對於勞工組織工會、加入工會、參加工會活動或擔任工會職務,而拒
絕僱用、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二、對於勞工或求職者以不加入工會或擔任工會職務為僱用條件。
三、對於勞工提出團體協商之要求或參與團體協商相關事務,而拒絕僱用
、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四、對於勞工參與或支持爭議行為,而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
待遇。
五、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之成立、組織或活動。
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為前項規定所為之解僱、降調或減薪者
,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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