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36-1 條規定,學校校長違反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之通報規定,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者,應依法予以:
(A)改任其他職務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
(B)回任教師或優先輔導轉任他職
(C)停職或不續聘
(D)解聘或免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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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 B(7), C(69), D(384), E(0) #5294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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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5947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定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之通報規定,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者,應依法予以解聘或免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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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00661
性別平等教育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01 月 19 日

第 36-1 條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定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之通報規定,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者,應依法予以解聘或免職
學校或主管機關對違反前項規定之人員,應依法告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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