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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五等/佐級◆教育法規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46 依據「教育基本法」之規定,教育應本中立原則。係指:
(A)學校教育應採有教無類方式,學生無分性別、年齡、能力、地域、族群、社經地位及其他條件,接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
(B)學校教育應採因材施教方式,不同能力的學生應給予不同教育方式,使其能充分發展
(C)學校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或宗教信仰從事宣傳,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學校亦不得強迫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任何政治團體或宗教活動
(D)學校或教師不得介入任何商業行為,為任何書商、補習班或營利組織從事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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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非常簡單
1F
皮諾丘 112&1 高一下 (2023/01/02)
教育基本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第 6 條
教育應本中立原則。
學校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從事宣傳或活動。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學校亦不得強迫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任何政治團體或活動。
公立學校不得為特定宗教信仰從事宣傳或活動。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公立學校亦不得強迫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任何宗教活動。
私立學校得辦理符合其設立宗旨或辦學屬性之特定宗教活動,並應尊重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之意願,不得因不參加而為歧視待遇。但宗教研修學院應依私立學校法之規定辦理。

46 依據「教育基本法」之規定,教育應本中立原則。係指: (A)學校教育應採..-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