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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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接受基地之可移入容積,以不超過該接受基地基準容積之30%為原則。
位於整體開發地區、實施都市更新地區、面臨永久性空地或其他都市計畫指定地區範圍內之接受基地,其可移入容積得酌予增加。但不得超過該接受基地基準容積之40%。
46 依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可移入容積不得超過該接受基地基準容積百分之四十..-阿摩線上測驗